漯河市石磊板材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
来源: | 作者:henanjiaheng | 发布时间: 2022-01-21 | 356 次浏览 | 分享到:
单位名称:漯河市石磊板材有限公司。
单位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2019年5月22日。
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
单位地址: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李集乡107国道与后魏路交叉口向东300米路北。
经营范围:板材生产、销售。
生产规模:年产板材8000吨。
生产运行情况:整个生产车间正常生产。
人员构成:用人单位现有一线生产员工9人。
职业卫生管理情况:用人单位成立有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有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制定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对新进厂员工及在岗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并按规定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自投产以来生产工艺未发生重大改变,本次评价为首次评价。

用人单位名称

漯河市石磊板材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漯河市石磊板材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

用人单位地点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李集乡107国道与后魏路交叉口向东300米路北

项目简介

单位名称:漯河市石磊板材有限公司。

单位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2019年5月22日。

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

单位地址: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李集乡107国道与后魏路交叉口向东300米路北。

经营范围:板材生产、销售。

生产规模:年产板材8000吨。

生产运行情况:整个生产车间正常生产。

人员构成:用人单位现有一线生产员工9人。

职业卫生管理情况:用人单位成立有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有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制定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对新进厂员工及在岗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并按规定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自投产以来生产工艺未发生重大改变,本次评价为首次评价。

项目负责人

王永杰

项目组成员

王永杰、郭宇轩、胡庆洁、曹世洁

现场调查人员

王永杰郭宇轩

调查时间

2021.12.15

用人单位陪同人

李鹏举

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王永杰、郭宇轩、胡庆洁、曹世洁

采样/检测时间

2021.12.20~12.22

用人单位陪同人

李鹏举

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工作场所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有总粉尘浓度(聚氯乙烯粉尘与碳酸钙混合尘)、氯乙烯氯化氢噪声照度

检测结果:用人单位各工种接触总粉尘的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均超过职业接触限值。

毒物:各工种接触的毒物浓度均不超过职业接触限值。

噪声:用人单位操作工接触噪声8h等效声级超过职业接触限值,其余工种不超过职业接触限值。

评价结论与建议

主要评价结论:

1)为操作工配发A/B类防毒面具,加强对个人防护用品佩戴情况的监管。

2)在挤塑机处设置氯化氢报警器,并设置相连锁的轴流风机进行事故通风,事故通风的换气次数大于等于12次/小时。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规定,根据作业工人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对所有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4)完善工作场所告知,在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5)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的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6)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技术审查专家组

评审意见